就业政策

当前位置: 中心首页>新版>就业政策>正文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7日 00:00点击数:
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使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办发[2005]18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发陕教工[20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量为中心,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为工作目标;引导毕业生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意识,采用积极主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开拓就业市场,促进毕业生就业;建立立足陕西,兼顾沿海,面向全国发达城市,以国铁、城市地铁、地方铁路、铁路工程局、企事业单位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确保毕业生充分就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书记)任组长,主管副院长(副书记)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协调全院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的宏观管理,指导协调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
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一)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宏观领导,统一指挥和全面协调;
(二)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部署,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三)审定和督促相关部门制定毕业就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四)负责全院毕业生跟踪调查方案的审定和实施;
(五)负责总结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审定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六)讨论、决定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条  院就业指导中心
(一)负责制定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计划、总结、就业指导工作实施细则和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二)负责学院就业教育宣传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协调;
(三)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的管理和安排工作;
(四)组织开展与全院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五)负责全院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及生源信息的上报工作;
(六)负责对用人信息以及对用人单位的审核备案工作;
(七)负责毕业生就业派遣建议方案的编制汇总上报工作;
(八)负责全院毕业生招聘活动和供需见面;
(九)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率分月分系分专业的公布、汇总及上报;
(十)负责全院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的办理和发放;
(十一)负责全院毕业生跟踪调查的安排和管理工作;
(十二)办理毕业生就业单位的调整和改派;
(十三)负责学院就业信息网的建设和维护工作,代表学院对内、外发布就业信息及相关政策;
(十四)协助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奖惩各系年度就业工作;
(十五)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
(一)负责制定本系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计划,总结;
(二)负责本系的就业宣传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系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就业咨询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四)组织本系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
(五)负责本系毕业生生源摸底调查,并对毕业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上报院就业指导中心;
(六)负责组织本系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和招聘活动;
(七)负责本系毕业生需求信息收集及毕业生推荐工作;
(八)负责本系毕业生跟踪调查及社会声誉的调查建档工作;
(九)负责做好本系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发放、回收和毕业生就业派遣建议方案的编制;
(十)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按规定上报院就业指导中心;
(十一)完成院领导及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交办的其他有关毕业生就业的工作。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市场开拓、考察调研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市场开拓、考察调研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协调、组织、安排和管理。各系可通过多种渠道联系就业单位,开拓就业市场,对需外出联系考察调研用人单位的,写出调研计划,交院就业指导中心,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就业指导中心统筹安排。
 
第五章   需求信息和供需洽谈
 
第七条  学生的就业洽谈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学院组织的双向选择活动原则上安排在毕业前一年的11月20日以后进行,对“订单”培养的双选活动,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条  学院及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收集需求信息。由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并发布;
第九条  学院实行就业需求信息登记办法,用人单位来我院招聘毕业生,需在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凡来我院招聘的新的用人单位,原则上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招聘简章、招聘人员的有效证件。学院就业中心将以上证件的复印件进行存档。
第十条  双向选择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洽谈的重要活动,是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形式。双向选择活动一般应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联合各系举办。
 
第六章  就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毕业生情况调查。根据教育厅的安排和我院的实际,我院的生源调查在每年九月五日开始调查来年毕业生的生源情况,各系要积极做好本系毕业生的生源调查,并与九月十五日以前报院就业指导中心。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是关系到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关键环节。各系应在每年七月初将本系开展就业指导的计划以书面的形式报院就业指导中心,院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各系的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九月初下达我院就业指导工作计划。就业指导重点在各系,各系 要根据就业形势和毕业生情况,细心安排。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咨询、校园网、就业宣传栏、个别座谈等多种形式,帮助毕业生认清就业的形势,了解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择业方法和技巧、树立正确就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树立艰苦创业精神,正确评价自己,使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十三条  收集、整理、审核、发布就业信息。院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整理就业信息,由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并向毕业生发布;
第十四条  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双选会应在院就业中心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各系负责组织该系毕业生主动参加,积极应聘,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落实就业单位。
第十五条  推荐与签约。毕业生在推荐与签约时,需填写《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及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一式三份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十六条  编制就业派遣建议方案。 各系需在5月10日前将该系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上报院就业指导中心,院就业中心在5月20日前依据各系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派遣建议方案和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审核汇编我院毕业生就业派遣建议方案,并上报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毕业生体检。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各系负责组织毕业生体检。
第十八条  毕业生派遣和改派。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经陕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审查确定后,各系协同学院就业中心共同完成毕业生派遣;在上级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就业指导中心完成已毕业学生的改派工作。
第十九条  就业报到。《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报到的重要凭证,毕业生应按学院规定时间及时领取,妥善保管。若报到证丢失,原则上不予补办,毕业生持有关材料到院毕业生就业中心开具证明;对无故不领取,超过一年的,学院将统一归档处理。
 
第七章 就业率
 
第二十条  毕业生就业人数是指通过以下七种形式就业的毕业生人数之和: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就业;
(四)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由职业和其他灵活就业;
(五)升学;
(六)毕业生出国、出境留学、工作等;
(七)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
第二十一条  关于就业形式的认定
(一)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形式就业的,以学生上交学校的有效协议为准;
(二)通过第二十条第二款形式就业的,须上交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三)通过第二十条第三款形式就业的,须上交毕业生的定向、委培协议复印件,或者招生部门的证明;
(四)通过第二十条第四款形式就业的,自主创业者,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创业计划书,出资证明或合伙协议等;自由职业者,有证明其职业身份材料;其他灵活的,有用人单位出具的接受函;
(五)通过第二十条第五款形式就业的,须提供专升本录取的相关材料;
(六)通过第二十条第六款形式就业的,须提供国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或者比照出国、出境的相关手续复印件;
(七)通过第二十条第七款形式就业的,须提供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待就业毕业生人数是指有就业愿望,但未落实具体工作的毕业生。待就业毕业生需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不就业的毕业生是指拟继续学习,准备升学或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意向的毕业生。
第二十四条  就业率、灵活就业率的计算方法。就业率:已就业毕业生人数占毕业生总人数的百分比;灵活就业率:已灵活就业毕业生人数占毕业生总人数的百分比;
第二十五条  一次性就业率和年终就业率。6月底统计的就业率是一次性就业率,12月底统计的就业率是年终就业率。
第二十六条  结合省教育厅就业率统计上报的有关规定要求,我院毕业生就业率从每年的3月份开始将分系分月分专业进行分布,各系就业工作小组要及时向学院就业指导中心上报。
 
第八章    毕业生跟踪调查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是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继续和深入,此项工作由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规划,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材料汇总。各系在院就业指导中心的统一协调安排下,负责本系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及反馈。每年各系对毕业生跟踪调查的数量不得低于本系本年度毕业生的20%。
 
第九章     就业工作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有关规定确定的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和宣传、组织就业指导、资料印刷、外出联系、组织和参加人才招聘会、就业调研等方面,各部门不得挪用。
第二十九条  学院就业工作经费的核算。学院依据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体系,就业工作经费按全部毕业生人数所交学费的1%核算划拨,专款专用。
 
第十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院系两级负责制,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为院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系负责人为系第一责任人。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及初次就业率作为考核系负责人工作和系学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一条  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各系总体工作考核指标中,依据工作成绩,给予奖惩,具体考核办法由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第十一章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精神有出入的,以上级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