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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6日 00:00点击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
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3]第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0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高校毕业生(凡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定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报到证》上注册登记时间、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后退回本人,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免交上述规定的有关费用。教育部批准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可在教育部官方网站http://www.moe.edu.cn查询。
三、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鼓励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重要举措。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要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的优惠政策,并不折不扣地落实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请个单位于12月10日前将落实本通知有关情况报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司。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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